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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章程

    序 言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是由湖北十八匠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举办的一所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机构。其前身是2015年3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武当职业学院。

    学院立足荆州、面向湖北,致力于荆楚“非遗”传播与传承,服务区域文化产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打造“百坊、千匠、万徒”:“百坊”——兴建百栋民间手工艺工匠坊,“千匠”——引进千名民间手工艺工匠,“万徒”——培养数以万计的民间工艺传播与传承技术技能人才。

    学院秉承“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育人为根本,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思想,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实行“职业教育+‘非遗’传承+产业开发”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努力办成湖北省乃至全国“非遗”传承人才培养培训专业标准、课程标准、质量标准的制定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法定名称: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Chang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Arts & Engineering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点及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特1号。学院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湖北十八匠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六条 学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按照“校企合作办学,工学结合成才,教育实践育人”的要求,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社会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订和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方案;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

    (十)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等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六)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依据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接受教育部门对学院的办学水平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加强党的建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所需的合格人才。

    第十条 学院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办法,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学院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8000人以内。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国家规定的专业。

    第十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大力实施产教融合,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培养和提升学生职业能力。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和工艺美术大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八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相应学历,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技术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其他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需定岗,按岗用人。

    第二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二)接受继续教育;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解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可通过教代会、工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专业技能学习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省(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参加实习、实训和创业、创新等活动;

    (六)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学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七)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者,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给予表彰奖励;

    (八)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如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根据《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七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学院董事会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在董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学院董事会负责;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组织领导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素质教育工作。

    第一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等共同组成,组成人员可在5-9人之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若干。董事长由举办者指定,副董事长和董事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和董事名单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章制度的董事,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举办者同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资格。所缺董事按本章程的规定推选产生。新的董事候选人员由举办者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于会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出席会议并依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董事会会议应用专人做书面记录,并经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

    第二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指定董事长;

    (二)推选副董事长和董事人选;

    (三)审定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人选和管理制度;

    (四)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

    (五)审核财务预算、决算;

    (六)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院长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若干名,根据需要,可指定常务副院长。学院正副院长由董事会提名并聘任,聘期一般为三年,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四十二条 学院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行政工作,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主持编制学院年度工作计划,主持拟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定规章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提请董事会设置、撤销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规定;

    (五)主持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合作办学、校企合作,以及创业就业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院长空缺或长期不在岗时,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也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讨论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院长归纳总结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分歧和难以议定的事项时,可向董事长报告,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对所列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院长在形成决议时参考;

    (三)院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学院办公室汇总,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会人员;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除需保密外,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院长充分沟通;

    (四)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下发,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八章 教学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一节 教学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教学院系主任和分管教学的副主任以及学院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四十七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方案;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实训中心建设规划、校企合作办学规划等;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以及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专业建设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照职业院校专业大类组成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在教学委员会的领导下指导专业建设。

    第四十九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和发展研究,拟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实验(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三)定期召开专业建设研讨会,研究讨论本专业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新发展、新动向、新课题;行业企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及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改进措施;

    (四)审议新设专业及其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十条 专业调整设置经专业建设委员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工作,学术上有造诣,公道正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分别由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期1-2年;

    (四)根据需要,院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院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等研讨;对学院科研工作和学术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提供学术咨询;

    (二)对学院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成果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三)指导学院学术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学院学术奖惩政策,制定学术规范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和知识产权纠纷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校级以上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验收学院科研和教研项目;

    (六)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学院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院下属各部门按一定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必须获得本部门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工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学院教职工监督,学院可依规定程序罢免或补选代表;

    (四)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负责人、民主党派成员、学生代表等列席大会,教代会列席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有知情权、发言权等。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问题的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制定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以及校务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制定、修改学院教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教学院系(部)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院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院系(部)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教学院系(部)根据学院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院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系(部)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拟定院系(部)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在学院教务处的统筹指导下制定本院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标准及其他教学规章制度,报学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制定本院系(部)教学、科研、师资与教材管理和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系(部)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拟定本院系(部)教师的选聘、使用、培训计划,向学院提交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院系(部)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根据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负责院系(部)校内外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院系(部)各类课程考试命题、试卷批阅、成绩评定、试卷分析、试卷存档等具体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部)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动态检查、评估,通过学生座谈会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教学问题,严格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教学规范要求;

    (十)协助教务处做好本院系(部)教材征订工作,参与组织编写补充教材、教学参考书等辅助资料;

    (十一)负责本院系(部)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在学院领导下做好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各项事宜,不断开拓合作市场。

    (十二)协助学院做好高水平人才引进,特别是“双师型”教师的引进;

    (十三)在学生处、团委等院级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做好本院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和技能考证;

    (十四)关心本院系(部)教职工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帮助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学院系(部)设置主任、副主任职位,由院长聘任,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教学院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部)行政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一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经费来源:

    1.开办资金;本单位开办资金:1500万元;出资者:湖北十八匠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金额:1500万元。

    2.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3.政府资助;

    4.社会捐助;

    5.其他合法收入。

    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办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六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董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和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六十七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院各项资金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院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学院续存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董事会、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董事会审定,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院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由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长江艺术工程职业学院的举办方为湖北十八匠文化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旨在决策重大事宜,保障和促进学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学院办学性质为全日制民办非营利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董事会的产生方式及任期

    第四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及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等共同组成,其成员人数可在5-9人之间,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董事若干。董事长由举办者指定,副董事长和董事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和董事名单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院规章制度的董事,经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举办者同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罢免其资格。所缺董事按本章程的规定推选产生。新的董事候选人员由举办者提名,并经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于会前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人出席会议并依委托书授权范围进行表决。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集体决策,决议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用专人做书面记录,并经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只要决议供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本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签名,即可生效。

    第四章 董事会职权、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为学院的发展筹措资金;

    2.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3.审查批准学院的财务预算、决算及收入分配方案;

    4.拟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解散、清算方案;

    5.审查和批准学院的管理机构设置与调整,审查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6.审查和批准学院的人员编制与薪酬制度;

    7.聘任和解聘学院院长,决定学院院长的报酬和奖励;

    8.根据学院院长的提名,决定副院长、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以及报酬和奖惩事项;

    9.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及董事会章程;

    10.董事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3.负责审批董事会基金的支出;

    4.签订或批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5.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长、董事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董事应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1.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维护董事会的团结和统一,不断增强董事会的凝聚力。

    2.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奉献社会。坚持正当的劳动所得,不以权谋私。在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自觉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3.坚持任人唯贤,招纳四方名师,团结全体教职工,共同把学校办好。

    二、董事应遵守法律和学院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学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违反本章程或董事会决议行使职权。对教学和管理失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者,由个人承担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三、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如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载入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及董事会章程必须有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院董事会。